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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运输工具保险合同(3)

发布时间: 2021-12-09

2021年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运输工具保险合同(3)

(三)船舶保险合同

一。船舶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被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保险标的的范围

在我国内水和沿海运输的船舶,包括用于载运客货的普通船舶(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和各种专业船舶(渔船保险承保的渔船、油轮保险承保的油轮)

保险标的不包括:远洋运输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

三。保险责任

1.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碰撞责任

3.共同海损和救助

四。索赔与理赔

1.索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说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船长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检验报告、海员的证明材料、费用清单等。

2.理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且每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一次达到保险金额的赔款或同类新船出厂造价时,保险责任终止。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定值保险的,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不定值保险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是超额保险的,按保险价值赔偿;

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偿;

如果是重复保险的,由各重复保险人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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