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1)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一般为一年。
投保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固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b.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财面原值价成数作为保险金额。
c.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按近账面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
2.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致的损失。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生的费用。
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所致损失。
2.核子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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