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3)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
分类: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对象: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劳动者。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家财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a.基本责任
b.特约盗窃责任:
是一种附加责任,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的特别约定,凡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物(除手表、怀表外)遭受盗窃损失的,或存放在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保险的自行车遭受盗窃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特约盗窃责任需要另行加收保险费。
2.除外责任:
a.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b.核子辐射或污染。
c.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故意行为。
d.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e.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麦秆等材料作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f.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率
保险率:一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一;二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二;三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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