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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

发布时间: 2021-04-15

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答案:

C

解析: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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