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管理学原理》模拟试题一百二十四
第3题什么是司法独立?
【正确答案】答: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如何适用,法院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具体说来,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含义:(1)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涉;(3)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则应认定无罪;(4)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第1题试论我国公民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原则。
【正确答案】答:在我国选举制度中,为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使每个选民都能参加选举,自由表达意愿,所以选举法规定了对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1)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经费是参加选举的必要开支,包括选举组织经费、竞选经费和投票费用等。选举组织经费是国家必须支付的,投票费用是选民为参加选举而支付的必要开支,竞选经费是作为候选人为当选而进行报名、宣传、旅行等活动所支付的费用。竞选经费原则上应由候选人个人支付,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属于一笔不小的开支,一般公民是无力承担的。在我国,竞选经费由国家支付,以使候选人不因占有财产的多寡而在选举中受到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保证他们在当选后能做到公正代表,真正反映民意。(2)在法律保障方面,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各种选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使选举能公正、公开和合法地进行,使真正得到人民支持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使人民多数的意志能够得到真实的反映。所以,我国《选举法》第52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刑法》第256条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相应地做出了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题试述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正确答案】答: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我国实行自治的地方,这两类地区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1)两类地区都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两类地区都实行自治。不同点:(1)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特别行政区的理论基础是“一国两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理论基础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和团结。(2)两者的法律基础不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基础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3)两者实行的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4)两者的自治权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实行财政独立,不承担防务的职责;民族自治地方虽然也享有自治权,但其享有的自治权的范围和程度低于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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