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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考事项贯彻意见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8

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 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教育局,各主考学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已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根据我省自学考试实际情况,现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自学考试考生考试违规的处理机构职责分工和考生延迟毕业时间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考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查实意见,将考生违规材料及证据报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其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者考试结束后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则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二、考生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从符合毕业条件的时间起,延迟毕业时间1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三、考生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当事人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从符合毕业条件的时间起,延迟毕业时间2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四、考生组织团伙作弊或者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从符合毕业条件的时间起,延迟毕业时间3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以上未涉及的其他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操作执行。


请各单位将本意见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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